一、出租房屋是否允許進行抵押
出租房屋能作抵押。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將已經出租的房屋進行抵押,房屋的租賃者不可以將房屋抵押出去。
房屋所有權人將已經出租的房屋抵押出去的,原租賃關係不受影響,租賃合同需要繼續履行直至租賃期限屆滿。
也就是說如果當債權人實現抵押權後,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權人需要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直至租賃期結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期間的房屋出租是否有效
在抵押權設定後,法律並未禁止抵押物出租,根據法不禁止即爲權利的民事不成文規則,抵押權設定後,抵押物是可以出租的。
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如果是在抵押權設立前,該房屋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租賃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
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三、被抵押的房屋進行買賣是否有效
房屋被抵押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以下情況:
1、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並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
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2、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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