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時,承租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的,如果房屋拆遷損害承租人利益,承租人有權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有權獲得補償】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是什麼
1、規劃管理部門在覈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範圍後,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
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
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築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
3、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作爲房屋的用益物權人,對房屋徵收拆遷的,承租人因房屋徵受到損失的,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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