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房產爭議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若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是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