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呢

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爲了保證民事判決的實際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得以執行的一種訴訟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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