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8、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9、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餘額的。
依照上述1-3項提取的,提取金額保留到十位整數;依照4-10項提取的,需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覈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