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的效力應怎麼認定
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的效力的認定: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喪失租賃權,轉租合同就因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不得不終止。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在合同約定外怎麼解除租賃合同
如果不是因爲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如果是不能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健康或者安全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知道該房子是質量不合格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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