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糾紛多更換物業怎麼做
(一)有業主大會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
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
如果小區已經成立了業主大會,則可以透過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原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無業主大會,如何更換物業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很多業主還不瞭解業主委員會的重要作用,業主委員會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很多人覺得業主委員會和自己沒有太大的關係,對於是否成立業主委員會也並不積極。
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集合個人力量爲集體力量外,更大的好處在於能夠自己管理自己的物業。
在出現物業糾紛或者需要更換物業時,業主委員會的重要作用就會體現出來。
全國物業管理工作會議上指出:
凡新建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舊公房出售達到30%以上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指導建業主委員會。
此項工作已成爲物業管理體制的當務之急。
是要引出競爭機制,推行物業管理招投標,一改以前自建自管的模式,宋春華在講話中明確指出:
開發企業在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在房屋租售前,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沒有經招投標確物業管理企業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發放預售許可證。
二、常見物業糾紛
1、小區內失竊、車輛劃傷、人身傷害等責任劃分、損失賠償等問題引起的糾紛
2、非公用管道跑冒滴漏、供電管線等維修問題引起的糾紛
3、物業公司協調鄰里間關係問題引起的糾紛
4、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費用分攤問題引起的糾紛
5、物業公司私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用途,並將所獲收益不用於物業管理等問題引起的糾紛綜上所述,關於物業糾紛多更換物業怎麼做的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有業主大會的情況下是依法可以解聘物業的,但是在沒有業主大會時業主只是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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