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延期交房又不給違約金怎麼辦
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又不支付違約金的,屬於合同違約糾紛,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逾期交房有哪些
表現形式在諸多商品房預售合同案件中,大部分是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引發的,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
(一)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主要是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致使房屋無法開工建設;
或者違法建成了房屋,但因爲不能提供相關檔案而無法向購房者交房的現象。
(二)開發商因購房者不交納費用拒絕其入住。
主要是指開發商因購房者不向其交納由其代收代繳的房屋公共管理維修基金、契稅、產權證代辦費等費用,而拒絕在約定的交房時間讓購房者入住。
(三)開發商一房二賣或多買,致使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內無法向購房者交房。
(四)開發商本可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房,但因工作中發生失誤,遲延通知購房者收房。
(五)購房者認爲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入住。
主要是指購房者在收房時認爲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認爲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或裝修標準,從而拒絕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收房,並在此後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現象。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又不支付違約金的,屬於合同違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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