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臨時購房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購房合同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爲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購房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購房合同的內容包括以下這些: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上的內容告訴我們簽訂一份合同是要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條件的,不能隨便就簽訂,而是要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臨時購房合同如果是當事人自願簽訂的,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那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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