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結婚是否產生居住權
民法典規定,夫妻結婚後,如果房屋是一方所有的,屬於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所以另一方對房屋享有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後雙方互爲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二、居住權的權利和義務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爲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
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所以男女形成夫妻關係後,夫一方對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天然的居住權,這種居住權是不需要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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