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哪些部分屬於業主共有,哪些不是

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2)物業服務用房。
(3)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4)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5)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不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小區內的城鎮公共道路;
(2)小區內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內哪些部分屬於業主共有,哪些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