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哪些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第(三)的規定,對於上述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果未進行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將會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