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

土地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即不允許做商業開發,必須滿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具體要求是: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實施房屋徵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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