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付租金,可收回租賃物。
承租人遲付租金,是嚴重違約行爲,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逾期利息,甚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等。
但是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遲付租金時,出租人一般不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應該先向承租人催款。
催款最好是使用書面形式,既利於確保承租人可以看到催款資訊,又利於儲存催款證據。
在承租人收到催款資訊後,又未在給出的合理時間內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進而收回租賃物。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且解除租賃合同後,出租人也理應再次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但是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可以擅自收回租賃物。
因爲出租人擅自收回租賃物的,可能會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屆時承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了。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後,租賃合同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有效:
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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