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怎麼要求過戶的?

借名買房怎麼要求過戶的?

一、借名買房怎麼要求過戶的?

借名買房指的是當事人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的現象。有關於借名登記約定的,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援。

但是以下兩種情況屬於例外,具體如下:

1、如果該房屋因出名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那麼借名人是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不能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要求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誡命買房具體的過戶方式,可以透過贈與的方式進行過戶。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於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之後受贈人就可以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交納契稅,領取契證,並辦理公證以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借名買房認定依據是什麼

1、存在借名買賣協議

借名買賣房屋協議的本質是當事人之間對房屋所有權歸屬實際出資人的約定,其法律性質是房屋所有權信託管理合同。“出名人”作爲登記所有權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借名人”作爲實際買房人對登記所有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可提起合同之訴。審判實踐中,借名買賣協議是認定借名關係成立最核心的基本要件。

2、“借名人”爲實際出資人並履行了相應出資

大多數借名買賣關係中,“出名人”只負責付出“名義”,實際出資義務由真正買房人負擔。也有部分借名買賣協議中約定實際買房人履行部分出資或者分期出資。雖然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援,但在審判實踐中,“借名人”履行了全部出資或相應出資,是認定借名關係成立的重要基本要件。

3、房屋由借名人實際控制使用

對房屋有剛性需求而沒有購房資格的購房者購房的目的主要是居住,而希望透過他人名義購買低價房屋的投機者購房的目的主要是出租。房屋由誰居住或出租,決定了誰對房屋進行實際控制。在審判實踐中,“借名人”自行居住房屋或對房屋進行出租取得收益,也是認定借名關係成立的重要基本要件。

4、重視其他生活常識類輔助性要件

以下事實雖不如上述要件基礎,但在審判實踐中是處理借名買賣糾紛重要的參考要件,應予以充分重視並綜合考慮。一是房屋產權證書和契稅發票原件往往由實際出資人持有;二是房屋物業費、供暖費等後續費用一般由房屋實際居住人交付;三是借名人入住房屋時間往往是開發商交房時間;四是房屋買賣履行過程應符合借名買賣習慣;五是考慮房屋出賣方(開發商)的相關證明。

借名買房進行過戶如果按照正常的情況可以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房屋的所有權的轉移登記,但是特殊的情況下不能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也是存在的,借名買房的認定依據包括房屋由借名人實際控制使用,存在借名買賣協議,重視其他生活常識類輔助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