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出租爭議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產生糾紛的,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租賃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
租賃物因正常使用損壞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中,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所謂按照租賃物的性質是指按照租賃物本身的屬性,如客運汽車是用來運送旅客的,而不能用來運輸貨物。
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致其損壞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因爲租賃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損耗是一種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會有一定的磨損和消耗,當磨損消耗達到某一臨界點時,其出現損壞是很正常的情況。
況且,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認可了這種損耗,並已租賃物因合理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實際上已經包括在租金中了。
當然了,要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例如承租人將客運汽車去來貨物,導致汽車超重損毀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期間產生爭議的,如果租賃有約定解決方式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處理,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