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物業法物業收費標準
物業費收取標準是按業主的產權面積計算,包含實際居住使用面積與公攤面積。物業費根據政府指導價的標準收費,產權證書上的面積乘以物業費的單價乘以12個月,即爲一年的物業管理費。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
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一般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來確定的,不同地區、不同小區的物業收費標準是不同的。
首先,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如果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佈的指導價範圍內重新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並經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雙過半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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