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小產權房只有部分產權或無產權,小產權房在法律上通常沒有任何的保障,並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