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出租人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二、租賃合同對方違約如何解除合同
首先由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說明,而後提交有關證據和材料,最後由雙方協商解除,並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違約部分不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話也需要承擔部分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賃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有什麼
租賃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情況有: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租賃物有質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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