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不賠違約金怎樣辦
房屋買賣合同當中的購房方可以收集開發商違約但拒不賠償違約金的相關證據,寫好起訴狀,向開發商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支付違約金。法院下達判決後,開發商仍然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履約保證金違約怎樣賠償
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開發商違約拖欠房產證怎樣辦
1、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根據雙方購房合同,開發商交房後一定期限內辦理房產證,如因開發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辦理房產證,開發商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即使雙方沒有關於違約金怎樣賠償的相關約定,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支付違約金。直到開發商辦理出房產證爲止。
2、購房者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欺詐賠償的責任:如果開發商系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就已經將房產抵押給銀行,但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上述事實,則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拖延辦理房產證怎麼算違約金
合同是雙方的合意,所以如果合同中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包括起算日期、日利息、總數額等)已經做了約定,那麼業主就可以按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金,追究發展商的違約責任。不過,如果沒有約定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計算違約金。
計算違約金的起算日期分三種情況:
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第二,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第三,若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從該三種期限屆滿起計算違約金。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至於違約利息怎樣計算,18條也做了規定: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即按房款總額的逾期貸款利率(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爲7.665%)計算違約金。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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