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順延包括哪些情況

工期順延包括哪些情況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爲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能夠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爲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順延,承包人往往會向發包人提索賠要求,發包人不得不承擔承包人因工期延誤引發的合同外費用。因此,爲了防止日後此類糾紛的發生,可以在合同中明確部分工程工期存在不確定性,並設定一定的工期緩衝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