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工期順延的情形有哪些

保證按合同約定時間竣工是施工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實際竣工時出現工期延誤而又無合法免責事由的,施工單位就需要承擔工期延誤的法律責任。那麼,承包方可以順延工期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工程合同工期順延的情形有哪些

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作爲工期的起算點,工期向後順延相應遲延開工的時間。

2、雖然進場,但開工條件不具備的。如達不到開工的客觀條件或者法定條件,如工地未滿足合同約定的開工要求,法律上相關審批手續未辦妥等。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符合要求的圖紙的。

4、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

5、發包人或者監理未及時發出指令、確認或進行答覆的。

6、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的。

7、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勘察報告及其他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8、發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該工程另行計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順延。

9、非發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等累計超過8小時的(本條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經刪除,所以本條並非必然可以順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專用合同條款中已約定停水、停電、停氣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

10、發包方供應材料的,因發包供應材料遲延造成工期延誤的。

11、不可擴抗力,如颱風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開重要會議)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發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監理單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程序完成隱蔽工程後發包人要求開挖重新驗收,且驗收結合格的。

15、發包人直接發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

16、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質量產生爭議,承包人爲避免損失擴大暫停施工,但最終確定已完成工程質量合格的。

17、發包人未協調好土地權屬問題、相鄰關係等問題,相關第三人影響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異常惡劣氣候但未達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誤的。

19、不利物質條件但未達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誤。

20、其他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情形。

發生這些情況下,理論上來說均可以要求順延工期。當然在實踐能否順延工期、順延工期後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援、能否據此進行索賠(工期延誤與索賠是相應關聯一對概念)還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因爲一方面需要具體問題具體應對,另一方面工期的順延還涉及順延程序、證據固定、索賠權利的主張等系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