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順延的合法情形

工期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好的,一般情況下工期延誤會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一些特殊情況,工期順延是合法的,知道了這些工期順延的合法情形,能給避免很多糾紛,同時也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詳細介紹工期順延的合法情形,相信對你有所幫助。

工期順延的合法情形

1、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發包人缺乏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其他原因導致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停工的,則停工期間應當從工期中予以扣除。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可能因施工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在此情形下,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6、工程質量鑑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爲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鑑定可否作爲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爲判斷標準。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是合格的,則應將鑑定期間作爲順延工期期間;反之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不合格,則工期不應當順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比如發生地震、暴雨期間無法施工,工期順延。

小編就爲您介紹到這裏了,如果工期延誤是由於以上七類原因,總結爲因發包方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而順延工期,爲合法情形,大可不必擔心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您有工期方面的糾紛,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臺,我們定將竭誠爲您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