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期順延是指:“承發包雙方根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對‘工期延誤’這一事實狀態所作的變更,即工期延誤是事實,但因滿足了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某些條件,進而雙方就該事件引起的延誤天數予以順延達成一致。”
兩者的關係簡單說,工期順延已發生工期延誤爲前提,以發生工期可以延誤的情形爲必要條件。但是,工期延誤不一定導致工期順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