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實際上有些時候,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原本就是無效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直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1、違反有關招標投標規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這裏又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不招標。建設單位對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不進行招投標,直接將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

二是肢解招標。建設單位將應該招標的工程進行肢解來規避招投標,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我國招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必須進行招投標標的工程給予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裏的工程一般指單項工程,如果將單項工程再進行肢解,來規避招投標,也將面臨招投標無效,之後的建設工程合同亦無效;

三是虛假招標。表面上進行了招投標,但實際上並沒有按照法定的招標程序進行招投標,屬無效的虛假招投標行爲,依此招投標結果簽訂的合同;

四是惡意招投標。行爲人主觀惡意,欺詐或串通,導致中標無效,因而導致合同無效。如,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泄露標底的;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的等等。

2、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三無”建設工程合同。所謂“三無”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即建設工程,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報建手續。根據我國《建築法》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申領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要求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准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另一個條件是對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必須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無土地使用權證、無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報建手續的“三無”建設工程合同爲無效合同。

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內容和案件事實錯綜複雜,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較多,而審判實踐中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處理難度較大。施工單位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就應當慎重。在發生可解除合同的事由後,要善用催告權。即使解除合同,也要遵照嚴格的程序進行,否則,一旦行使解除權的條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誤,將使施工單位陷入被動,並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