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2條規定了五種無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有以下情形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此外,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