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面積不應該計入公攤面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凡已作爲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拓除已作爲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爲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

哪些面積不應該計入公攤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