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合同未籤成責任誰承擔

買賣雙方已經和中介機構簽訂居間協議,但最終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責任應由誰承擔呢?

房產買賣合同未籤成責任誰承擔

1)如果是因爲買賣雙方任何一方不打算繼續購買或出售的,由違約一方承擔;

2)如果是因爲買賣雙方關於過戶時間、付款方式、戶口問題等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的,屬於雙方都沒有責任,出售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即可;

3)簽訂居間協議後,因房地產市場國家調控政策影響,導致首付款比例增加、稅費增加的,一般屬於“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雙方互不追責。

我國《合同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