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物業費收取標準

1.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如期交房,並完成了正常交接,那麼業主就不該承擔房屋交接之前的物業費等。

未入住物業費收取標準

2.若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延期交房,那麼在此期間的物業費應由開發商承擔,購房者無需支付交付前的任何物業費用。

3.若開發商如期交房,但由於業主的原因導致逾期接收房子,那麼開發商在通知業主時,業主就應承擔此後的相應物業費用。不過,在特定的情況下,業主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免,比如有些地方規定:購房後從未入住或者入住後連續超過6個月未使用,經物業公司確認後,可從第七個月開始,按照70%的標準繳納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