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產贈與合同法律義務

1、夫妻房產贈與合同屬於要式合同,構成我國贈與合同爲不要式合同的例外,不承認夫妻之間口頭房產贈與合同的效力。

夫妻房產贈與合同法律義務

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公證後贈與人不得再對贈與合同行使任意撤銷權。根據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就贈與另一方房產的約定行使任意撤銷權,受贈人請求繼續履行時,如果贈與房產既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亦未進行公證,對受贈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果贈與房產已經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或者雖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已輸公證手續的,對受贈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關於夫妻贈與房產已部分履行,對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的問題。

夫妻一方將其所有的兩處以上房產贈與另一方,部分房產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請求繼續履行。對於這類糾紛,應認定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尚未履行的部分,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如果贈與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公證手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對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3、民法通則解釋第128條:

公民這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爲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該條先於合同法出臺,當兩者的內容不相一致時,法律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的效力,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鑑於夫妻間房產贈與合同的無償性質,爲充分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在未辦理公證或者過戶登記前已交付贈與房屋和產權證書,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撤銷贈與後,贈與人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和產權證書.

4、關於贈與合同中放棄任意撤銷權的條款的效力

爲防止贈與人反悔,夫妻在贈與房產合同中特別約定::贈與人放棄任意撤銷權。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前提是贈與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約定體現了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簽約前贈與人對此條款進行了慎重的考慮,其作爲權利人,自願放棄自己的房屋產權,符合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的約定,應認定該約定有效。即使贈與房產未經公證,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援。

5、關於因不交付或者遲延交付夫妻贈與房產造成損失的,贈與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如果房產贈與合同經過公證,那麼法院應判令贈與人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前兩種情形下受贈人關於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理由: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贈與人只盡義務而不享權利,受贈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因此雙方的利益是不對等的,如果判令贈與人賠償因不交付或者遲延交付贈與標的物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無穎會擴大這種利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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