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房產證有沒有期限規定?

一、辦房產證有沒有期限規定?

辦房產證有沒有期限規定?

對於房產證的辦理的時間問題,我們的國家的法律之中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二、辦理房產證所需要的材料

(1)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2)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3)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新房房產證辦理費用的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爲辦理。

(4)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房產證。一般來說 ,房產證可以由開發商按照相關規定統一辦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但如果開發商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房產證的辦理情況的,則需要向購房者支付一定的賠償,並按照相關規定繼續辦理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