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產證加名字是否可以

一、安置房房產證加名字是否可以?

安置房房產證加名字是否可以

可以,不過安置房的房產證辦理需要很長的時間,因此,國家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都是不允許進行買賣、交易的。安置房加名字的流程其實和商品房都是一樣的,不過安置房的房產證辦理的時間都比較長,基本上是3年左右。具體情況是:

第一、如果是夫妻: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複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視窗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視窗工作人員會審覈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視窗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第二、如果不是夫妻:

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係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複雜很多,因爲那將視爲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稅。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子記稅值就是50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二、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於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後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後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3、有的開發企業爲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後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三、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透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爲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爲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爲合同的履行設定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爲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在安置房這一塊確實也分爲小產權和大產權的,之前政府拆遷的房子就屬於業主獨立購買的商品房,如果透過產權置換的這種方式換給當事人的是小產權房的也非常的不公平。所以,在房產證上加名字肯定沒有問題,但是結合安置房本身的性質,操作起來的材料、時間長短等肯定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