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費是否繳納契稅

配套費是否繳納契稅

關於契稅,我們接觸的最多的也就是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爲要辦理過戶手續,所以就要按照要求來交納契稅。而實際計算購房契稅的時候,考慮到房屋的情況不同,如面積大小、性質等等的差異,最終計算出來的契稅數額也是不同的。而按照法律中的要求,一般購房契稅都是由買方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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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配套費需要計入土地成本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爲承受人爲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爲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爲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企業取得政府出讓的土地時,向政府繳納的城市配套費(市政建設配套費)需要計入成交價格計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