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

開發商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開發商一房多賣的該怎麼處理

對於開發商存在的“一房二賣”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項: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規定。

你可先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你可透過兩種途徑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其一,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你應先起訴開發商及劉某,請求確認開發商與劉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其買賣合同;其二,你購房的目的若不能實現,你可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關於優先受償權問題,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特種債權人基於法律規定,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但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爲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