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使用說明是什麼?

一、住房公積金是怎麼用的?

住房公積金使用說明是什麼?

(一)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2.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依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一)一般材料

第十一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1.職工本人身份證明;職工配偶同時參與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及其與職工的婚姻關係證明;

2.委託辦理的,受託人是委託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明、委託人和受託人關係證明及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受託人非委託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

3.透過轉賬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提供本人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實名制借記卡。

(二)不同事項需要的材料

1.購房

第十二條職工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1職工購買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明材料;

1.2職工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貸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的,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貸前提取憑證等證明材料;不申請貸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的,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等證明材料;已取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產權證的,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等證明材料;

1.3職工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爲職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親戶籍所在省份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應當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購房資金來源憑證、戶籍地證明材料等;

1.4職工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職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親戶籍所在省份的,但市公積金中心能夠透過資訊共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房屋交易真實性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應當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明材料。

2.造房

第十三條職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原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或者用地證明、主管部門審批檔案、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

3. 還房貸

第十四條職工償還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首次應當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貸款合同、還款證明等證明材料,此後續提應當提供還款證明等證明材料。

職工提前結清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貸款合同、提前結清貸款憑證等證明材料。

4.租房

第十五條本市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於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符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條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4.1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等證明材料;

4.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後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無房產的證明資訊可以透過授權委託方式由市公積金中心集中代爲查詢。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與前期的繳存息息相關,作爲勞動者要主動查詢單位繳納公積金的狀況,並明確自己公積金帳戶的的金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範圍非常廣,可以在很多時候爲我們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但在遇到可提取的情況下時要注意到提取的時間差,及時依法辦理提取,避免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