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公積金怎麼提取?

解除勞動合同後公積金怎麼提取?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公積金怎麼提取?

解除勞動合同後可拿着相關的材料到繳存的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要件:

①身份證(職工本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代辦人資格證明檔案原件);

②加蓋單位預留印鑑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書》;

③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原件;

④已發放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職工,應出具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提取額度:提取金額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本息餘額,同時註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二、擴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纔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用人單位在和與其員工建立關係的同時按照規定也幫助他們購買買房用的公積金,而在解除關係之後單位也就沒有必要幫助員工購買或者提供平臺了,此時員工需要公積金或者想要把在單位的公積金拿出來就可以帶着材料去相關部門辦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