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2)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2)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2)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第一章 合同一般規範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文字,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 

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 

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 

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 

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 

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 

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 

合同的效力。 

當合同檔案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 

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 

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 

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 

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 

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 

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 

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乙 

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 

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 

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 

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 

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爲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 

認爲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乙方電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 

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 

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 

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 

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 

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