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承租方毀約

土地合同承租方毀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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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於承租方違約

租賃期間,承租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承租方應按照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爲止。

1、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1個月以上的。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人租賃店面做生意,爲了保障正常經營活動不受影響,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會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一般來說,違約金比例可以是房租的百分之三十,有些合同中也會採取固定額,用三個月租金作爲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