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

爲了規範賠償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已於2014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現予印發。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4]22號

頒佈時間:2014-12-08

實施時間:2014-12-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了規範賠償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下列國家賠償案件

1.賠償請求人向本院申請賠償,應由本院作出決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需要重新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案件;

3.不服進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向本院申訴,需要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見,應當重新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案件;

5.請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難的案件。

(二)討論國家賠償司法解釋草案。

(三)總結國家賠償工作經驗,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法院的國家賠償工作。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國家賠償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兩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主任提議可隨時召開。

賠償委員會開會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委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及時向主任請假。

第五條 賠償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

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六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

承辦人應當預先做好準備,並於會議一日前將相關材料發送各委員和有關列席人員;開會時,應當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彙報,並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賠償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會前寫出審查報告。合議庭和承辦人要對案件事實負責,提出的處理意見應當寫明有關的法律根據。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賠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必須獲得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透過。少數委員的意見可以保留並記錄在卷。

第八條 賠償委員會認爲重大、疑難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應當報請主任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作出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後附卷備查。

第十條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賠償委員會的會務工作,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第十一條 賠償委員會委員以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賠償委員會討論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透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