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議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議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議事制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爲發揮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貨幣政策委員會)諮詢議事機構的職能,制定本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議事制度》的通知在1997.08.19由中國人民銀行頒佈。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1997]348號

頒佈時間:1997-08-19

實施時間:1997-08-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爲發揮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貨幣政策委員會)諮詢議事機構的職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透過提出貨幣政策問題議案、參加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履行諮詢議事職責。

第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祕書處作爲常設辦事機構,設在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

第四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議案及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的議題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定時期內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二)貨幣政策的制定、調整;

(三)貨幣政策控制目標;

(四)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

(五)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

(六)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

第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份中旬召開例會。

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

第七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的議題由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確定。

第八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一般在中國人民銀行舉行。

第九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出席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並就例會議題及有關貨幣政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例會議題,經主席同意後,可邀請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彙報說明有關情況。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例會時,應當委託熟悉情況的有關人員作爲代表攜其書面意見參加例會,代表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由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情況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的會議程序一般爲:

(一)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宣佈委員出席情況和會議議題;

(二)會議議題報告;

(三)討論議題;

(四)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總結髮言;

(五)就有關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六)公佈表決結果。

第十二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可就本制度第四條的內容向祕書處提出有關書面議案,並標明“貨幣政策委員會議案”字樣。祕書處收到議案後,要及時組織研究,並將意見直接反饋給有關委員。

第十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議案和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討論的重要內容不得對外提供或公開發表。

第十四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提出的議案,經出席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透過後,形成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

第十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祕書處負責受理委員關於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並將提議送將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審定。

第十六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祕書處應當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10日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材料送達全體委員;在會議召開時,向全體委員提供最新統計數據及有關技術分析資料。

第十七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例會時,應當提前通知貨幣政策委員會祕書處。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例會時,例會應延期或取消,貨幣政策委員會祕書處應及時將延期或取消的通知送達全體委員。

第十八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祕書處工作人員應當列席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做好會議記錄,並負責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和會議紀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九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和例會會議紀要須經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審覈後簽發。

第二十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祕書處應及時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和例會會議紀要送達全體委員。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國務院批准的有關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或者其他貨幣政策重要事項的決定方案時,應當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例會會議紀要作爲附件,一併報上。

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有關貨幣政策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例會會議紀要,一併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經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透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