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損害調查資訊查閱與資訊披露規定

產業損害調查資訊查閱與資訊披露規定

產業損害調查資訊查閱與資訊披露規定

產業損害作爲國際反傾銷領域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在國際反傾銷認定方面,被公認爲可以作爲認定出口國對進口國有無傾銷行爲發生的基礎和本質界限。

頒佈單位:商務部

文       號:商務部令2006年第19號

頒佈時間:2006-08-04

實施時間:2006-09-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公開、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關係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反傾銷和反補貼中有關產業損害調查的資訊查閱和披露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害關係方包括以下範圍:

(一)被調查產品的外國(地區)生產者、出口經營者、國內進口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國(地區)的政府;

(三)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資訊查閱,是指案件的所有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資訊查閱室(以下簡稱公開資訊查閱室)查找、閱覽、摘抄、複印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公開資訊。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資訊披露,是指在案件最終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商務部向利害關係方告知案件產業損害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

第二章 資訊查閱

第七條 所有利害關係方可以查閱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公開資訊,但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資訊除外。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稱的公開資訊包括:

(一)申請書及其附件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

(二)利害關係方登記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的申請材料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

(三)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及補充問卷答卷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

(四)利害關係方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向商務部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包括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延期遞交答卷、產品範圍調整、國內生產者排除等申請材料;其他利害關係方對相關申請提出的意見或評論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

(五)相關利害關係方對其他利害關係方有關保密資訊申請及其提供的保密資訊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所提出的評論意見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

(六)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等的會議記錄或紀要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

(七)商務部發布的公告、通知,包括立案、初裁和終裁等公告;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登記、發放調查問卷、實地核查、舉行聽證會、採取抽樣調查的決定等通知;

(八)商務部有關產業損害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披露材料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

(九)商務部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獲得或製作的其他可以公開的資料。

第九條 任何資訊如不能在公開渠道獲得,且一旦被公佈,將會導致其他競爭者實質性的獲利,或對資訊提供者或資訊來源者造成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或造成其他不利影響,該資訊應被視爲是保密資訊。

任何本質上具有保密性質的資訊或者利害關係方要求作爲保密資訊的資訊,在利害關係方說明正當理由後,商務部應對此類資訊按保密資訊處理。

第十條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供相關資訊時,應註明爲公開資訊還是保密資訊。未註明保密與否的,商務部可以將該資訊視爲公開資訊。

第十一條 利害關係方在提供保密資訊時應書面說明申請保密的理由並同時提供此類資訊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利害關係方要求對已提供材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的,也應同時提供有關修改或補充內容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並附修改說明。

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應當合理表達保密資訊的實質內容。特殊情況下,利害關係方在得到商務部批准後,可以不提供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但應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的充分理由。

第十二條 利害關係方不提供保密資訊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或者提供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不足以合理表達保密資訊的實質內容,或者利害關係方無法提供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的申請理由不充分的,商務部可以要求其撤回申請。利害關係方不撤回申請的,商務部可以對該資訊不予考慮,除非商務部能自其他適當來源充分證實該資訊是正確的。

第十三條 商務部認爲利害關係方申請保密的理由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自收到有關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之日起7日內向利害關係方說明理由並給予其合理的時間對此進行評論。如商務部決定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資訊不予考慮的,應及時以書面的方式通知該利害關係方,商務部自其他適當的來源充分證實該資訊爲正確的除外。

第十四條 商務部應在收到利害關係方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相關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將此類材料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提交公開資訊查閱室1份供查閱。

商務部製作或獲得的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其他相關資訊的公開文字或非保密概要,如無特殊情形,一般應當在檔案形成後10日內送交公開資訊查閱室。

第十五條 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案件的所有利害關係方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到公開資訊查閱室查閱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所有公開資訊。

最終裁定公佈後的6個月內,案件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查閱相關公開資訊。

第十六條 利害關係方在查閱公開資訊時,應當出具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檔案,並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利害關係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複印公開資訊,但不得將公開資訊原件帶離公開資訊查閱室。

第三章 資訊披露

第十八條 在遵守保護保密資訊要求的前提下,在案件最終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商務部應告知已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利害關係方和國內申請人有關產業損害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告知其他未登記的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公開資訊查閱室查閱有關披露材料。

第十九條 本規定第十八條所稱基本事實的內容通常包括:

(一)產業損害調查期及產業損害調查程序;

(二)國內同類產品認定所依據的因素或數據;

(三)國內產業認定所依據的因素或數據;

(四)累積評估認定所依據的因素或數據;

(五)傾銷或補貼產品的進口數量(絕對數量及或相對數量)和進口價格的數據;

(六)評估國內產業是否受到損害的有關經濟因素或數據;

(七)有關被調查的國家(地區)存在進一步對國內產業影響的因素或數據;

(八)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相關資訊的採信情況,包括可獲得最佳資訊的使用及其理由等;

(九)其他對裁決產生實質影響的資訊。

第二十條 商務部通常應在作出最終裁定30日之前進行資訊披露。特殊情況下,如在上述時間內不適合作出部分事實披露的,商務部應於其後的最終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披露。

第二十一條 資訊披露應採用書面形式。資訊披露可以直接向各有關利害關係方作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作出。

第二十二條 資訊披露後,利害關係方可以在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商務部提出評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利害關係方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評論,商務部應予以考慮,合理的內容應在最終裁定中予以採納。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因此有所不同的,在不影響案件調查程序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商務部仍應迅速將此資訊予以披露,相關利害關係方可以對此提出評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涉及複審案件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資訊查閱和資訊披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