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檔案工作規定

水利檔案工作規定

水利檔案工作規定

爲進一步加強水利檔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水利系統檔案工作情況,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水利部,國家檔案局

文       號:水辦[2003]105號

頒佈時間:2003-03-14

實施時間:2003-03-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水利檔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水利系統檔案工作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檔案是指水利系統各單位,在從事水利工作及相關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本單位具有儲存價值的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國家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水利檔案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水利工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應加強檔案法規宣傳,提高檔案意識。

第四條 水利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檔案工作,並加強領導,保證檔案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各單位應依法開展檔案工作,把檔案工作列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統籌安排檔案工作所需經費,爲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創造條件,爲檔案的科學管理和檔案資訊的開發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條 水利部依法制定水利檔案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對水利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水利部辦公廳下設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第七條 水利部直屬單位和省級水行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檔案人員,具體負責本機關各門類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各級水行政主管機關,在檔案業務工作上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各流域機構應建立檔案館,負責本流域應進館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並履行流域機構機關檔案管理職能,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專業技能,愛崗敬業,忠於職守。檔案工作人員的職務、職稱的晉升或評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同等待遇。檔案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與要求,確保各門類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和有效利用;檔案保管條件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保證檔案安全;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規範化、標準化。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歸檔的檔案材料,由文書人員或業務部門的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並按規定移交給本單位檔案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據爲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十二條 水利檔案在各單位儲存一定時期後,應按規定向相關的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進程實行同步管理,項目主管部門應認真把好科研成果和工程驗收關,凡檔案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得進行鑑定或驗收。

第十四條 檔案的鑑定、銷燬、移交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禁擅自處理檔案。

第十五條 各級檔案部門應加強基礎業務建設,提高服務意識,大力開發檔案資訊資源,透過多種方式滿足利用需求,爲各單位的中心工作提供更好服務,並注意做好檔案利用效果收集和檔案基本數據的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資訊進入互聯網,要加強管理,防止泄密。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或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檔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可採取通報批評等方式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並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和具體責任人,上級主管部門可提出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和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