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安葬辦法

烈士安葬辦法

烈士安葬辦法

《烈士安葬辦法》已經2013年4月2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政部令第46號

頒佈時間:2013-04-03

實施時間:2013-04-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了褒揚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烈士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是國家建立的專門安葬、紀念、宣傳烈士的重要場所。

第三條 確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動,應當徵求烈士遺屬意見。

烈士可以在犧牲地、生前戶口所在地、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確定後,就近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烈士。

第四條 運送烈士骨灰或者遺體(骸),由烈士犧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並舉行必要的送迎儀式。

烈士骨灰盒或者靈柩應當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需要覆蓋中國共產黨黨旗或者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國旗、黨旗、軍旗不同時覆蓋,安葬後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儲存。

第五條 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舉行烈士安葬儀式。烈士安葬儀式應當莊嚴、肅穆、文明、節儉。

烈士安葬儀式中應當宣讀烈士批准檔案和烈士事蹟。

第六條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將烈士骨灰安葬於烈士墓區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將烈士遺體(骸)安葬於烈士墓區;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遵守國家殯葬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按照規定確定。

第八條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1平方米。允許土葬的地區,安葬烈士遺體(骸)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4平方米。

第九條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標示牌文字應當經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審定,內容應當包括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蹟等基本資訊。

第十條 烈士墓區應當規劃科學、佈局合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形制統一、用材優良,確保施工建設質量。

第十一條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應當向烈士遺屬發放烈士安葬證明書,載明烈士姓名、安葬時間和安葬地點等。沒有烈士遺屬的,應當將烈士安葬情況向烈士生前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烈士生前有工作單位的,應當將安葬情況向烈士生前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二條 烈士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後,原則上不遷葬。

對未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並徵得烈士遺屬同意,遷入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

第十三條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陳列有紀念意義的烈士遺物、事蹟資料,烈士遺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在清明節等重要節日和紀念日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烈士紀念活動,祭奠烈士。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前來祭掃的烈士遺屬,應當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援社會殯儀專業服務機構爲烈士安葬提供專業化、規範化服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