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醫藥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醫藥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醫藥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中醫藥檔案管理體制、檔案工作人員、檔案材料的歸檔工作、檔案管理、檔案利用與開放等內容,本辦法適用全國中醫藥系統各級部門,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中醫藥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2-01-11

實施時間:1992-01-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爲了提高中醫藥檔案科學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檔案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醫藥檔案係指在中醫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以及其它不同載體、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中醫藥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中醫藥事業及其它各項工作的必要條件和依據,必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便於開發利用。

第四條 各級中醫藥部門,必須把檔案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的發展計劃,要爲檔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醫藥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中醫藥檔案工作必須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下進行。各級中醫藥部門所形成的檔案均由本單位的檔案機構集中統一管理。

第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設立檔案處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檔案和檔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中醫藥部門亦應根據本部門工作的實際情況設立相互檔案管理機構(處、科或檔案室),負責本部門的檔案和檔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規模較小的單位可視檔案工作的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七條 檔案管理機構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制訂本單位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負責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接收(徵集)、整理、鑑定、統計、保管本單位形成的全部檔案及有關資料。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負責編輯檔案參考資料,編制各種檢索工具,在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開發利用檔案資訊資源;

(五)負責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三章 檔案工作人員

第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檔案事業,忠於職守,遵守紀律,並具備一定的檔案專業技術水平和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包括以做檔案工作爲主的兼職人員),均屬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其業務能力的考覈,技術職務的評定和晉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實行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檔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等同待遇。

第四章 檔案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十條 各級中醫藥部門要建立歸檔制度,並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以保證醫療,教學、科研、生產、行政管理等項工作都有完整、準確、系統的歸檔材料。

第十一條 各級中醫藥部門對科研成果、產品規劃與試製、基建工程項目進行鑑定、驗收時必須有檔案人員參加。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檔案部門,對應歸檔的檔案材料進行檢查,並簽署見。未經檔案部門檢查或經檢查沒有完整、準確、系統的檔案材料歸檔的項目,不能透過鑑定、驗收,科研成果不予上報。

第十二條 各級中醫藥部門應實行檔案材料形成單位及科研課題組立卷歸檔制度。由立卷人按檔案材料的自然形成規律和保管期限系統整理組卷,編寫張號,填寫卷內目錄和案卷標題,經立卷單位負責人檢查,裝訂後向本部門檔案機構移交。卷內目錄和案卷標題一律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第十三條 各中醫藥部門的文書檔案,應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檔案室。各中醫藥院校應在次學年底寒假前歸檔。科研、醫療和基建檔案應在項目及技術工作完成後兩個月內歸檔。

第十四條 幾個單位協作完成的科研、醫療等工作項目由主辦單位儲存一套檔案。協作單位除儲存與自己承擔任務有關的檔案正本之外,應將複製本送交主辦單位歸檔儲存。

第十五條 各中醫藥部門的個人在從事各種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載體形式的檔案材料必須向本部門檔案機構移交,任何個人不得據爲己有。對於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檔案材料,檔案部門可以透過徵集、代管等多種形式進行收集。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中醫藥檔案機構對接收的檔案進行分類、排列、登記、編目及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七條 中醫藥檔案機構對接收的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鑑定、劃分保管期限和密級。對保管期限的變動,密級的調整和需要銷燬的檔案提出建議,報本部門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中醫藥部門的檔案機構要建立保密、保管、借閱、統計等項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中醫藥部門檔案機構應根據《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下屬單位的檔案工作經常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對在檔案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檔案管理混亂,工作失職而給檔案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報請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中醫藥部門要有計劃地爲檔案機構的工作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如計算機、複印機、照像機、錄像機等,同時結合本單位業務管理工作的現代化進程,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六章 檔案利用與開放

第二十一條 爲了充分發揮檔案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各級中醫藥部門要依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劃分開放與控制的界限,大力開發檔案資訊資源。

第二十二條 中醫藥檔案向社會開放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凡持有合法證明的單位、個人在說明利用目的和範圍後,均可查閱開放範圍的檔案;

(二)港、澳、臺及海外華僑利用檔案,需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

(三)外國機關或個人要求利用檔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向社會公佈檔案,需經本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佈。

第二十三條 凡涉及黨和國家機密及專利檔案,不得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 查閱、摘錄和複製未開放的檔案,需經檔案部門負責人批准,涉及未公開的技術問題,需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批准。查閱絕密檔案需經分管檔案工作的行政領導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全國中醫藥系統各級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