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爲了保障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國際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有序運營和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了保障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國際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有序運營和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際旅遊度假區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

國際旅遊度假區的區域範圍及其核心區等功能區域劃分,按照經批准的規劃確定。

第三條(區域功能)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要求,國際旅遊度假區整合周邊旅遊資源聯動發展,建成能級高、輻射強的國際化旅遊度假區域和主題遊樂、旅遊會展、文化創意、商業零售、體育休閒等產業的集聚區域。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國際旅遊度假區發展規劃,擬訂國際旅遊度假區產業發展政策;

(二)參與編制國際旅遊度假區的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推進國際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和開發保護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區域內的土地前期開發,統籌協調重大項目及基礎設施建設事項;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承擔國際旅遊度假區日常管理事務;

(五)負責國際旅遊度假區旅遊公共服務與管理、應急管理、資訊管理等工作;

(六)統籌協調區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執法、駐區服務等工作;

(七)指導區域功能開發,促進發展環境和公共服務的完善,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八)組織起草區域內的消防、建設工程、市容景觀、旅遊服務等方面的技術規範,推進國際旅遊度假區標準化建設;

(九)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爲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單位和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市和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國際旅遊度假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開發建設主體)

上海申迪(集團)有限公司根據經批准的規劃,承擔國際旅遊度假區相關開發建設工作;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國際旅遊度假區相關運營保障工作。

第六條(規劃編制)

國際旅遊度假區的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及修訂,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相關評價檔案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專項規劃,由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開發保護)

管委會應當會同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批准的相關規劃,制定並實施國際旅遊度假區開發保護方面的規定,協調周邊區域開發保護工作。

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土地開發和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相關規劃。

第八條(戶外廣告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綠化市容、規劃土地、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規劃,編制國際旅遊度假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實施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作爲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和管理依據。

第九條(行政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或者浦東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國際旅遊度假區內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管委會接受委託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由本辦法附件予以明確,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委託書中確定。

管委會應當將接受委託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接受委託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範文字等在辦公場所及政務網站予以公示,並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條(日常管理事務)

管委會承擔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務:

(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開發保護管理;

(三)相關道路、河道、環衛等基礎設施的綜合養護,統籌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質量管理;

(四)相關公共交通設施的運營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及處理申報管理;

(六)環境、污染源的監測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急救醫療、氣象服務、建築渣土處置和大型節慶、賽事、會展等活動的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旅遊公共服務與管理)

管委會應當會同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國際旅遊度假區旅遊公共服務體系,爲旅遊者提供資訊諮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務,做好旅遊安全監督、旅遊環境維護、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統籌協調旅遊投訴處理。

管委會應當建立國際旅遊度假區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爲旅遊者提供導覽、諮詢等服務,發佈交通、泊車、客流等資訊。

第十二條(應急管理)

國際旅遊度假區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模式。管委會作爲國際旅遊度假區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牽頭單位,承擔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區域內運營保障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汛防颱應對的協作機制;

(四)整合、儲備區域內的應急資源;

(五)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浦東新區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際旅遊度假區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共同做好國際旅遊度假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資訊管理)

管委會會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國際旅遊度假區運營管理綜合資訊平臺(以下簡稱綜合資訊平臺),整合區域內交通和客流情況、應急管理、安全管理等資訊,爲國際旅遊度假區的運營管理提供資訊支援,並做好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資訊共享工作。

交通、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公用事業單位、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向綜合資訊平臺提供涉及區域公共安全、應急管理等資訊。

第十四條(交通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和實施國際旅遊度假區道路交通組織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國際旅遊度假區交通運營保障方案。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國際旅遊度假區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客流管理)

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運營管理企業、相關駐區機構制定和實施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客流控制方案,開展日常客流監測和安全監督管理。

管委會負責覈定國際旅遊度假區內景區的客流最大承載量,並指導景區公佈經覈定的客流最大承載量。

第十六條(協調執法)

管委會負責建立國際旅遊度假區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做好區域內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駐區服務)

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化、知識產權、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國際旅遊度假區內設立駐區機構或者派駐人員,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支援政策)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際旅遊度假區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專項支援政策,支援和保障國際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合作發展)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推動國際旅遊度假區對外旅遊合作與發展。

第二十條(經營者與旅遊者)

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向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遊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文明旅遊行爲規範,維護公共秩序,愛護旅遊設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爲)

國際旅遊度假區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二)販賣有價票證,非法客運,非法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

(三)攀爬建築,翻越或者破壞圍(護)欄等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爲;

(四)未經批准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爲;

(五)流浪乞討,隨地躺臥、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釣、捕撈等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遊覽觀光的行爲;

(六)攜帶犬隻進入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執行安保任務的犬、導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第二十二條(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管理)

直升機、無人駕駛飛機、滑翔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飛艇、熱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在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起降、飛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氣象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起降、飛行。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禁止行爲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飄物未經批准在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起降、飛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理規定,但對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安全管理造成影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佈的《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