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商務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商務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爲完善商務信用聯合懲戒機制,規範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加快構建商務領域以信用爲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特制定《商務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商務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9-07-17

實施時間:2019-07-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檔案要求,完善商務領域信用聯合懲戒機制,規範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懲戒名單”)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爲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強商務領域信用監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及本辦法規定,將相關主體列入或移出懲戒名單,並將名單資訊向社會發布或推送相關部門,共同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建立健全懲戒名單聯合審查機制,商務部信用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信用機構”)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第二章 名單的認定

第四條 商務部各業務司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認定單位,負責依法依規、審慎認定懲戒名單,並對其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分領域懲戒名單認定標準由商務部另行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標準。

本辦法所稱懲戒名單分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

第六條 認定懲戒名單可依據如下資訊:

(一)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方面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資訊;

(二)司法裁判;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可作爲認定依據的資訊。

第七條 認定單位認定懲戒名單時,應履行告知程序,明確列入的標準、依據、懲戒措施和相關主體享有的申辯權利等事項。

在告知程序中,相關主體可向認定單位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認定單位應進行覈查,並做出維持、修改或撤銷的決定。

認定懲戒名單時,認定單位應進行交叉比對,如發現相關主體已被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應及時通知相關認定部門。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重點關注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三章 名單的發佈和推送

第八條 懲戒名單資訊應包括:

(一)相關主體的基本資訊,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社會信用代碼、外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爲的事實、認定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書等;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懲戒、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九條 認定單位應及時向信用機構報送懲戒名單,並提出下列一項或多項聯合懲戒建議:

(一)在商務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發佈;

(二)推送給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僅限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三)推送給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加強監管;

(四)其他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

認定單位應在報送前對名單資訊進行審覈,對涉及企業商業祕 密和個人隱私的資訊,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涉及涉密資訊或載體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十條 對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用機構商相關業務司局提出初步聯合懲戒意見,經聯合審查機制批准,形成聯合懲戒意見。

對於重點關注名單,信用機構商相關業務司局形成聯合懲戒意見,必要時經聯合審查機制批准。

第十一條信用機構根據聯合懲戒意見,透過商務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向社會發布懲戒名單,名單資訊的發佈期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透過商務信用資訊交換共享平臺向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推送懲戒名單;或其他措施。

第四章 名單的響應和退出

第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主體在直銷資質、商品配額等方面予以限制;對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後及時向信用機構報送有關情況。信用機構彙總後向認定單位反饋。

第十四條懲戒名單主體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滿半年,主動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後,可向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透過信用承諾或參加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對於相關主體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材料,認定單位一般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進行覈查,並決定是否准予修復。

距離前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或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達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懲戒名單主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單:

(一)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爲的;

(二)認定單位準予信用修復的;

(三)認定所依據的行政處罰等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相關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十六條認定單位在相關主體退出懲戒名單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用機構,說明退出方式並提出處理建議。信用機構收到認定單位退出通知後,及時採取措施停止相關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根據商務部簽署的聯合懲戒備忘錄,在商務領域對其他部門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進行推送、響應、實施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在相關領域業務管理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中嵌入信用監管功能,主動查詢使用懲戒名單等信用資訊。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聯合懲戒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