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管理條例

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管理條例

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管理條例

《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管理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5月27日透過並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北京市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5屆〕第51號

頒佈時間:2021-05-27

實施時間:2021-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合理規劃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維護城市景觀風貌,建設高品質的城市公共空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設定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場地、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定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發佈廣告的設施。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身等設定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展示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匾額、標識。

本條例所稱標語宣傳品,是指在公共場所臨時設定的,以文字爲主要展示手段,不以營利爲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進行非商業宣傳的橫幅、道旗、展板等。

第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管理堅持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科學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安全牢固,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響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區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覈評價,組織制定、宣傳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火車站地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指導和綜合協調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綜合服務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綜合服務資訊系統)對設施規劃、設施設定、巡查維護、安全管理、違規治理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並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共享相關資訊,加強對各類設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涉及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對會員開展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標準、規範的培訓,引導會員依法開展設定活動。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衆宣傳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要求,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設施設定以及日常維護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施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禁止設定區域、限制設定區域、允許設定區域的劃分標準和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佈局要求,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總量、類型以及設定密度、面積上限、亮度控制、設定期限等規劃指標。

第十條 下列區域的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地區管理機構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和街區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一)首都功能核心區;

(二)城市副中心;

(三)火車站地區;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長安街及其延長線、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機場地區的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區域以外的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和街區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新建街區的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與街區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建成區尚未編制規劃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年內完成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編制工作,即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明確街區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禁止設定區域、限制設定區域、允許設定區域,明確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佈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塊、風貌要求、設定密度、面積上限、亮度控制、執行時間、設定期限以及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要求等規劃內容。

第十二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和不同利益羣體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三條 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期限爲十年,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期限爲五年。

規劃期限屆滿前一年,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需要修訂的,編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修訂並重新辦理批准手續;經評估不需要修訂的,編制機關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延長規劃期限,但是延長期限不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在規劃期限內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編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規定的規劃條件和設定要求。尚未制定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下列區域禁止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

(一)天安門廣場以及廣場東、西兩側、中南海以及故宮周邊;

(二)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國貿橋東端西至新興橋西端道路兩側;

(三)釣魚臺國賓館周邊;

(四)國家以及本市黨政機關、外國使領館區域;

(五)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用地範圍內;

(六)溼地、風景名勝區的管理範圍內;

(七)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內;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區域的具體界線由城市管理部門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中明確。

第十七條 交通安全設施、市政公共設施、公共綠地,立交橋、人行過街橋、鐵路橋等橋樑,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以及建築物頂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在綜合服務資訊系統查詢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規定的規劃條件和設定要求,徵得載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後,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方案,上傳至綜合服務資訊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爲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設定載體。

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附着式戶外廣告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事先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就戶外廣告設施對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經評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設定。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涉及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預留戶外廣告設施位置或者電子顯示裝置位置的,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規定的規劃條件和設定要求。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制定建設項目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時,應當就預留的戶外廣告設施位置或者電子顯示裝置位置徵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戶外公共空間廣告設施設定權的有償出讓制度,透過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對城市道路兩側、廣場等公共空間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實行有償出讓。有償出讓的具體範圍和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實行有償出讓的,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期限內確定有償使用期限;在有償使用期限內,受讓人不得轉讓設定權。

在有償使用期限內,因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調整導致商業戶外廣告設施需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設施所有人應當按照調整後的規劃對設施進行拆除或者整改;經評估,政府對設施所有人給予合理的補償

在規劃期限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調整導致以無償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而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需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設施所有人應當按照調整後的規劃對設施進行拆除或者整改;經評估,政府對設施所有人的設施建造費用給予必要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設定新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施所有人應當經區城市管理部門提請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開展設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定電子顯示裝置,應當符合設定規範,滿足國家和本市網絡安全管理要求,並遵守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確定的執行時間要求。電子顯示裝置的設定規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二十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市政公共設施、交通管理設施、消防安全標誌、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礙機場、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場站、公共汽電車場站等交通場站的安全執行;

(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築物頂部;

(五)不得妨礙他人生產生活;

(六)不得破壞城市景觀或者建築物、構築物外觀;

(七)不得損毀綠地或者影響植物生長;

(八)不得影響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安全;

(九)不得違反規劃利用戶外臺階、樓梯扶手、欄杆、建築物窗戶;

(十)不得違反規劃確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爲舉辦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商業慶典等臨時性商業活動設定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要求,其設定範圍不得超出活動舉辦場所;沒有活動舉辦場所的,不得設定。

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於活動結束後二日內撤除。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根據車型以及運營線路,編制公共交通固定運營線路上的公共汽電車車身戶外廣告設定方案,明確車身廣告的設定部位、類型、材質以及安全保證措施等要求,並向社會公佈。

其他車輛禁止設定車身戶外廣告。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以及有關專家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結合公交候車亭樣式,編制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方案,明確設定區域、類型、面積控制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設施由公交候車亭權屬單位按照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方案的要求設定,並做好日常維護管理。

第三章 牌匾標識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辦公、經營場所固定式牌匾標識(以下簡稱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規範,明確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位置、規格、數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並向社會公佈。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特定區域的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規範,結合轄區內不同區域功能、風貌特色和單位特點,編制並向社會公佈區域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指引。

商業街區的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指引,應當符合街區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徵與地方特色,體現商業街區活力,爲經營者自主設計牌匾標識提供創意空間,避免樣式、色彩、字型等同質化。

第三十條 設定固定式牌匾標識,應當符合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規範,與其載體風貌、周邊景觀相協調,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市政公共設施、交通管理設施、消防安全標誌、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礙車輛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

(三)不得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築物頂部外輪廓線;

(五)不得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上設定;

(六)不得妨礙他人生產生活;

(七)不得破壞城市景觀或者建築物、構築物外觀;

(八)不得損毀綠地或者影響植物生長;

(九)不得影響牌匾標識設施載體安全;

(十)法律、法規、規章對牌匾標識設定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多家單位共用同一場所的,牌匾標識載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規範,明確牌匾標識設定要求,統籌管理固定式牌匾標識的設定,督促牌匾標識的所有人依法合規設定牌匾標識並做好日常維護管理。

因搬遷、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標識的,固定式牌匾標識的所有人應當及時拆除原設定的牌匾標識;未及時拆除的,牌匾標識載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拆除,並做好場地的清洗、修復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屬於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標識,應當原貌保留;新設定的,不得影響本體安全和風貌以及周邊景觀。

第三十三條 連鎖經營企業設定牌匾標識的,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設計風格和色調,並與建築物外立面造型、街區文化特色、周邊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 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車身噴塗、粘貼本單位名稱、企業標誌、電話、地址、網址等標識的,應當符合本市車身標識設定管理規範要求,並遵守國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車輛管理的相關要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和車輛識別。車身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設定固定式牌匾標識和車身標識的,所有人應當根據固定式牌匾標識和車身標識設定規範編制設定方案,上傳至綜合服務資訊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大型固定式牌匾標識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事先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就牌匾標識對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經評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設定。

本條第二款所稱大型固定式牌匾標識,是指任意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者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牌匾標識。

第四章 標語宣傳品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設定標語宣傳品,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許可。

跨區或者在下列區域設定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一)天安門廣場地區;

(二)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國貿橋東端西至新興橋西端、各環路和高速公路;

(三)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在其他區域設定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向設定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下列地區除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設定外,禁止利用交通、照明、電力、通信、郵政、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設定標語宣傳品:

(一)天安門廣場地區;

(二)中南海周邊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長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區,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東至文津街北長街的沿街地區,北起文津街北長街路口、南至南長街長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區;

(三)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

(四)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國貿橋東端西至新興橋西端、二環路、高速公路;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八條 經許可在公共場所設定標語宣傳品的,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許可的範圍、地點、形式、數量、規格和期限設定。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設定標語宣傳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用在建築物、構築物等處刻畫、塗寫、噴塗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方式;

(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影響設定載體安全;

(四)不得妨礙他人生產生活;

(五)法律、法規、規章對標語宣傳品設定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安全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所有人承擔下列安全管理責任:

(一)對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時整改或者拆除;

(二)委託專業機構每二年對大型或者距地十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進行安全鑑定,並將安全鑑定資訊上傳至綜合服務資訊系統;

(三)對連接互聯網的電子顯示裝置控制系統開展日常網絡安全檢查檢測;

(四)在氣象部門發佈雨、雪、大風等藍色以上預警信號時,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進行安全檢查;

(五)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採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範措施。

前款第(二)項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意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者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所有人與相關的載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安全管理責任的承擔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引導和支援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所有人與相關的載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購買商業保險

第四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所有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承擔下列日常維護責任:

(一)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破損、畫面髒污、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時維修、更新;

(二)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

(三)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保持功能正常、顯示完整;設施殘損、顯示異常的,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四)相關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及時更新。

第四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就附着式戶外廣告設施、大型固定式牌匾標識對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影響所作的評估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設定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委託專業機構對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的安全性進行抽查;發現安全隱患的,建立安全隱患治理臺賬,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治理。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對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督促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所有人及時整改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決定對一定區域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戶外廣告設施所有人應當配合執行;不予配合的,依照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應對突發事件時要求戶外廣告設施所有人利用其設定的電子顯示裝置發佈警示資訊;所有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發佈相關資訊。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巡查制度,及時發現、查處違法設定行爲。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協調配合與執法資訊共享機制,就違法設定車身戶外廣告和車身標識行爲的處理結果互相通報情況,共享違法車輛資訊。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定實施監督管理,可以詢問、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閱、調取、複製有關證據資料,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涉嫌違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及時消除傳播影響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爲違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載體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設定固定式牌匾標識的,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電子顯示裝置不符合設定規範或者執行時間要求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電子顯示裝置不符合網絡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關閉、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公共汽電車車身戶外廣告設定方案設定公共汽電車車身戶外廣告,或者在非公共汽電車車身上設定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輛車五千元處以罰款。影響安全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方案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公交候車亭五千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設定的車身標識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輛車二千元處以罰款。影響安全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許可設定標語宣傳品或者設定標語宣傳品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拒不改正,符合代履行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以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相關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維護責任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履行相關責任,恢復相關設施正常功能,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定期對大型或者距地十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進行安全鑑定,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的行爲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或者代履行拆除的,所需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所有人承擔。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