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爲加強市區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依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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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加強市區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依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範圍內戶外臨時性廣告的設定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臨時性廣告,是指因慶典、文化、體育、商業活動的需要,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場地及設施等設定的橫(條)幅、布幔、道旗、充氣模型、實物造型等形式的公益性、商業性短期戶外廣告。

第四條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負責本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局)負責轄區範圍內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設施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

(一)人行天橋、高架橋、江河橋樑及路燈線杆;

(二)行道樹或公共綠地;

(三)道路交通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或交通標誌;

(四)閩江兩岸建築物朝向江面的立面;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六)市區市容嚴管道路,具體範圍由市城管委對外公佈。

因節慶日或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在上述禁止區域或設施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的,應當報請市政府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戶外臨時性廣告每次批准的設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在相同位置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應當間隔30日以上。如需延長設定時限,應當報請市政府同意。

第七條設定道旗、充氣模型、實物造型等形式的戶外臨時性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請;設定橫(條)幅、布幔等形式的戶外臨時性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區市容局提出申請。

申請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

(二)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數量、時限和效果圖;

(三)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場地或附着設施的業主同意證明;佔用城市道路的需徵得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應當安全、有序、美觀,符合市容觀瞻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所依附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確保安全、可靠。

第九條 設定路燈線杆道旗廣告的,應當具有保護立杆表面的措施,設計美觀、協調和大氣,並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單根路燈杆上最多設定兩面,單面幅面寬度不大於0.8米,高度不大於1.8米,廣告底部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於3米。

第十條 設定布幔式廣告的,其總面積宜小於等於設定建築物外牆面總面積的40%。

第十一條 充氣模型、實物造型等形式的戶外臨時性廣告,僅限於設定在展銷或展覽會場、運動會場等活動場地內;有關固定裝置應當安全可靠,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設定人應對所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的設施安全承擔監管責任。設定人應當加強對戶外臨時性廣告的檢查、維護,確保牢固、安全、整潔;對存在破損、污濁的,應當及時更新、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隱患。

遇颱風等災害性天氣或者管理需要,設定人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予以撤除。

第十三條 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期滿後,設定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

第十四條 市城管委與區市容局應當實現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情況的資訊共享,並在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

區市容局應當加強對轄區範圍內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設定的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臨時性廣告,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城管委、區市容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或者違反批准要求設定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由區市容局責令改正,依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戶外臨時性廣告設定人一年內累計二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記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失信主體記錄,一年內暫停受理其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申請;其中設定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臨時性廣告,一年內累計二次未及時整改或撤除的,三年內暫停受理其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申請。

第十八條 各縣(市)對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