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滄州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滄州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爲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保障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該辦法分爲總則、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審查、規範性檔案的備案、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六章三十一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保障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制定機關就人事、財務、監察、審計等事項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並公開發布的各類檔案的總稱,包括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

爲完成某項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性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遵循法制統一、權責一致、公衆參與、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及時清理的原則。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設定地方保護或者行業保護的內容,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公佈施行的規範性檔案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覈內容。

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審查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其中政府規範性檔案可以由主要實施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吸收法律顧問、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託有關社會組織起草。

第九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徵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15日。

第十條 具體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單位應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予以研究處理,對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制定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後,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由其批轉至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

(三)徵求意見的彙總、協調處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

(一)規範性檔案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規範性檔案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後報送審查的意見。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爲主。必要時可以採取補充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五條 透過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提請集體討論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籤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透過集體討論決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後公佈施行。

第十七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序。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規範性檔案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要求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佈規範性檔案,未公佈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爲行政管理的依據。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公佈相關解讀材料。

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佈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字和說明,一式三份。具備規範性檔案網上報備條件的應當使用網上報備系統報送備案。

第二十二條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規範性檔案予以備案登記,對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對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政府法制機構在備案審查中,發現規範性檔案存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並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建議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制定機關的答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答覆30日內提出複覈建議。政府規範性檔案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部門規範性檔案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接到複覈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進行復核,並以適當方式反饋複覈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上一年度本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備查。

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的清理

第二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及時清理或者組織專項清理。

第二十七條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清理。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評估清理,首先由實施部門提出廢止、修改和繼續實施的意見,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範性檔案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佈失效。

制定機關應當將清理結果以目錄形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公佈規範性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覆書面審查建議的。

第三十條 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範性檔案進行糾正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公佈的《滄州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市政府令〔2011〕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