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
爲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修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頒佈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 號:建科綜[2008]61號
頒佈時間:2008-10-10
實施時間:2008-10-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修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爲“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對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爲2年。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執行使用部分)》,對已竣工並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爲3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級綠色建築的評價工作,併成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綠標辦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提供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技術支援。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具備條件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開展所轄地區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
受委託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組成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所轄地區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組織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專業評價和專家評審工作,並將評價標識工作情況及相關材料報綠標辦備案,接受綠標辦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聘請工作經驗豐富、熟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的專業人員進行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業評價工作。
第七條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並將委員會名單報綠標辦備案。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負責所轄地區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家評審工作。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時,各專業至少有1名綠標辦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綠標辦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http://)上發佈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第九條 綠標辦或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後進行專業評價及專家評審,評審完成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並公佈獲得星級的項目。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受委託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
第十一條 綠標辦和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每年不定期、分批開展評價標識活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綠標辦負責監製,統一編號,並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 證書和標誌(掛牌)應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如出現違規行爲,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根據本細則制定地方實施細則,並報綠標辦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